【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15. 断绝收养关系后,养母有权要求养女补偿吗?
【案例】
高某收养不满两周岁的女孩高小某,并将其辛苦抚养长大。高小某进入青春期后,因性格叛逆,几次被学校勒令退学,高某对其严格要求,不被理解,导致母女间的隔阂越来越深。成年后,高小某独自在外租房居住,偶尔回家母女俩也总是不欢而散,久而久之,养母高某身心俱疲,女儿高小某也倍感压抑。于是,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养母女关系,并要求养女补偿她在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