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民政部门备案
信托文件签署后七日内受托人向所在地民政局递交相关材料办理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1)备案申请书;
(2)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关于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声明;
(3)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信托文件;
(5)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非资金信托除外;
(6)信托财产交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7)其他材料。
7.慈善信托成立
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慈善信托的成立流程。
二、慈善信托的管理、运营
1.信息披露
2.信托变更
(1)变更受托人,《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规定受托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义务或难以履行职责的,依法解散、注销或法定资格丧失的,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书面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到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另外,委托人需注意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不得自行辞任(信托文件另有约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