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于2013 年1 月23 日判决:被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应对案外人周敏刑事退赔不足部分在人民币3 万元范围内赔偿原告李彦东损失。此款应于刑事退赔执行中止或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4. 上诉与二审判决
李彦东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李彦东上诉称:己方是应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周宏林要求将定金直接支付给周敏,由中介开收据,三方一起到银行转账。己方并非擅自无因地直接向周敏交付定金,是在中介公司要求并对于房屋交易给予安全的肯定回复下才支付定金的。己方对卖方提供的相关资料有进行确认,并在中介公司给出安全肯定回复下,签订买卖协议。而汉宇地产为了签订买卖协议,故意捏造虚假事实,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骗取己方信任赚取中介费,存在严重过失。汉宇地产作为专业中介公司没有尽到基本义务,给己方造成巨大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据此,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己方原审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