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增进感情交流
律师与法官在承办具体案件时,交往的时间和空间是有限的;而在超出具体案件范围之外,交往的时间与空间是广阔的,交往的形式是丰富多彩的。例如,律师与法官可以就新法的疑点和难点、现有法律的冲突、立法的疏漏、对立法原意的正确理解和把握、疑难典型案例的剖析等方面展开广泛的学术交流和理论探讨。交流方式可以是小范围的,也可以是较大范围的。这种交流不仅有助于提高律师的法律水平和执业水平,也有助于提高法官的审判水平,有利于法官正确执法。此外,法院系统组织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示范法庭,也需要律师的积极配合与合作。请法官评议律师或请律师评议法官也是一种很好的交往方式,通过相互评议,可以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律师与法官分工不同,职责不同,故法律法规及办案规范对两者在执业时的交往作了许多限制性的规定。而对于在工作时间之余的正当交往,法律、法规及办案规范并没有任何限制性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律师与法官除了职务身份之外,也是普通的人,都有自己的亲情、友情,感情世界同样是丰富多彩的。但律师与法官由于职业上的特殊关系,要求两者之间的情感交往必须把握好分寸,切忌把工作关系夹杂在私人情感中。那种不讲原则,向法官请客送礼或诱使当事人向法官行贿的做法,是律师执业之大忌,既害了自己又害了法官,最终连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难以保住。律师与法官的交往应崇尚格调健康、情趣高雅,并应以公开的群体活动为主。单位之间开展各种各样的文艺、体育活动,如卡拉OK比赛、各类球赛、美术书法联展等,这些活动都是律师与法官联络感情、陶冶情操的好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