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抢救期间患者突发疾病死亡 谁担责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薛慧雯 患者在接受急救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医院需要担责吗?近日,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 案情 2021年12月的一个夜晚,丁某某的丈夫忽感不适,伴有呕吐、胸闷等症状,丁某某遂于22时40分许拨打了120电话。22时48分,医院的医护人员赶到后对患者进行急救,经诊断怀疑患者为心梗,便进行了药物治疗,并告知丁某某需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 23时06分,救护车将患者转送至上级医院,途中患者意识丧失,呼之不应,120转运医生持续胸外按压,3分钟后送至上级医院急诊科,急诊科立即对患者抢救治疗。经抢救患者生命体征未恢复,心电图示直线,宣布临床死亡。 丁某某认为,医院的医护人员不负责任,未及时对患者进行有效抢救才导致患者死亡,为维护丈夫的合法权益,丁某某将医院诉至法院。 判决 判决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组织当事人到被告医院和上级医院对患者的病历进行了现场封存,保全证据。同时,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本医疗纠纷的因果关系和责任大小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入院前以及医院内急救方面存在不足,说明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最终死亡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为同等原因程度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生命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参考鉴定机构意见,酌情认定被告方的过错原因力大小为50%,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本案鉴定事项属于专业问题,需要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鉴定中心针对本案具体情况,依据现有临床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向法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存在程序违法之处。故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75761.91元。宣判后双方均认可宣判结果,并于判决送达后被告履行了给付义务。 说法 说法 医疗损害责任最基本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对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才应对患者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由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涉及医学专业问题,应通过相应的医疗鉴定来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参与度”比例。 链接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1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青海法治报 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