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目的论的观点[1]
在论述上章提出的问题之前,让我们再仔细地考察一下我们的基本命题,即行为的道德价值根本上依赖于它们自然倾向要产生的效果,并考虑几个反对它的论点。
1.良心和目的论
我们说道德存在的根据或理由是它所致力的目的时,并不意味着行为者总是清楚地抱有这个目的或目标。[2]我们已经在关于良心的一章里指出,行为者直接地本能地判断一个行动,也就是说,他称一个行动正当与否是良心这样告诉他的,他可能没有意识到他赞同或感到自己有义务实行的那个行为的功用。我们的理论并不完全断言他所采取的行动都是从这些行动要产生的效果出发。道德行为并不总是为行为者对某些结果有意识的欲望所推动。我们吃饭无须我们意识到饮食的功用和打算保养自己的身体,而是因为我们感到饥饿。但是,我们还是可以说,也有权利说,摄取营养产生有益的结果,正是这些结果构成我们进食的理由和根据。[3]“我们称偷窃为不正当是因为我们感到它不正当,或良心告诉我们它不正当”,和“我们称偷窃为不正当是因为它的效果”这两种说法之间,并没有任何矛盾。在前一种情况里,我们是在谈这个行为不正当的心理学的理由或根据,在后一种情况里,我们指出了这个行为不正当的真正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