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的专制】18世纪时法国的政体还是一种专制君主的制度,国王的地位还是和路易十四时一样“奉天承运”,他的行为绝对不受他人的约束,他只对上帝负责。法国君主独操征收地税的权力,此种地税特权阶级中人一律蠲免。地税的数目虽然占了政府全部收入的六分之一,但是确实的数目政府往往秘而不宣。至于这样巨大的收入究竟如何用法,政府亦没有报告。而且政府的政费和国王私人的费用绝对不分开,国王可以任意签发支票,政府官吏只有遵命付款。
【任意地拘禁】除财政大权全操在国王一人手中外,国王亦有任意拘禁人民的权力,这于国民的人身自由极有妨害。国王可以任意发出拘禁人民的命令,无论什么人都可以不经合法审判的手续被永远拘于牢狱中。倘使国王忘记去释放他,或者没有朋友设法营救,他就永远没有出狱的希望了。这种拘人的命令叫作“密函”(sealed letter)。这种密函凡是接近国王和近侍的人都可以随时设法领得,从而去扑灭自己的敌人。我们看到这种情形,就能明白英国大宪章保障民权的重要性了。